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黎检公诉刑诉〔2014〕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6******281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黎城县,现住黎城县**乡**村**号。2010年6月22日因无证驾驶被黎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4年3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黎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黎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晋D****8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本县**镇**村路段时,将横穿公路的卢某某撞倒,后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卢某某系因交通事故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此事故经黎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卢某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凭证、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曹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车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军
2014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黎城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23336****。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