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城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院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机要文电、保密工作、档案管理、外事、人大代表联络等工作。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批办事项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办公秩序管理和机关日常值班安排。
(二)政治部(加挂司法警察大队牌子)。负责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负责本院警务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第一检察部。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负责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等工作。
(四)第二检察部。负责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经济类犯罪案件、监委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控告申诉检察、案件管理等工作。
(五)第三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提请抗诉。承办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